5月18日讯 前天,如皋法院对一起网络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淘宝商家刘某因在网络上销售未经授权的“以纯”品牌服装被法院判令赔偿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8000元。
“以纯”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以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东林是“以纯”“YISHion”、“YISHion 以纯”商标的注册权人,郭东林许可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并授权原告对仿冒或假冒该商标或者其他侵害该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原告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以来,被告刘某在其开设的淘宝店上销售许多以纯品牌服装。该网店未经原告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销售的“宝贝”推介中使用“以纯”“YISHion”“YISHion 以纯”等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搜索关键字,并在出售商品的“宝贝”描述中使用侵害原告专用权的“2013新品以纯”“新款以纯女装”等文字,给人以该店系以纯服装网上授权销售店的错觉。被告从事的是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事主体销售经营行为,其并未取得原告注册商标权商业性使用授权,其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刘某辩称,衣服是自己在苏州某以纯专卖店买的,自己的淘宝店铺是卖其他的衣服,一年才卖了40余件,以纯的衣服一件都没有卖出去。淘宝未对自己上传的衣服的图片、文字进行审核应当承担责任。自己店铺的以纯衣服销量是0,并未对原告造成侵害。且自己的网店早已不经营,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标注“以纯”标识的服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以纯”服装系正品或具有合法来源,构成对原告以纯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犯。对于被告刘某辩称应当由淘宝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属于本案理涉的范围。由于原告以纯公司并未提供其因刘某侵权受损或者刘某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刘某的侵权情节、持续时间以及与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如皋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承办法官说,不少网络平台销售商看到推销商的推销价格时,对商品的真假已经心知肚明,但为追求高额利润,仍然选择购进并销售。一些推销商推销侵权商品时,不愿向下级网络经销商提供合法来源手续,甚至连简单的收据也不同意出具,可作为判断商品是否正品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