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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2 12:21 来源:牡丹晚报
牡丹晚报记者昨日从市旅游局获悉,近日,我市多家企业因擅自使用“好客山东”商标标示而被查处。据介绍,该标示属于国家商标范畴,以后未经授权不能随便使用了。
近年来,走在菏泽的大街小巷、商场饭店,随处可以看到“好客山东”旅游口号以及旅游形象标识,不过以后未经授权将不能随便使用了。据了解,山东省旅游局于2007年推出“好客山东”旅游口号以及旅游形象标识,很快赢得旅游业业内以及广大山东人的欢迎。2010年12月,“好客山东”旅游形象标识被国家工商总局正式确认为国家商标,完成由旅游形象向国家商标的实质性跨越。标示在被确认为国家商标之前,“好客山东”作为山东省的旅游形象标示无使用限制,被确认为国家商标后便接受商标法的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的权利。
近日,我市多家企业便因擅自使用“好客山东”商标标示而被查处。据了解,有关部门近日将对全市“好客山东”商标标示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摸底,规范商标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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